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公告搜索
 
 
 
2008-10-30
 
2008-3-23
 
2008-1-3
 
2008-1-3
 
2007-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拍卖规则适用于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在线拍卖 (以下简称"安徽东方拍卖")提供的www.ahdfpm.com.cn拍卖平台之拍卖行为。

第三条 任何参加安徽东方拍卖网上拍卖平台竞买的个人及机构、均应仔细阅读此拍卖规则,并同意此拍卖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规定

第四条 安徽东方拍卖的竞买人采用保证金制。本保证金的意义在于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及利益。竞买人须预先交纳欲竞投藏品的底价30%的保证金,方可参与网上竞拍;无底价的藏品须预先交纳人民币伍佰圆整,方可参与网上竞拍。

第五条 安徽东方拍卖推行保证金制度,只有在竞拍前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才可成为正式竞买人。此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可以全额无息返还给竞买人。

第六条 安徽东方拍卖有权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取消违反法律或本拍卖规则的竞买人权利,并不需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竞买人自行保护自已的竞买人身份,除非安徽东方拍卖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另一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该竞买行为应被认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

第八条 安徽东方拍卖有权根据对本拍卖规则条款的解释平息拍卖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当拍卖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之后,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除了拍品本身的成交价,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的佣金,同时买受人还须自行承担交易本身支付、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如无特别提示,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条 不论是否在拍卖前对欲竞投的拍卖品原件进行审鉴,任何竞买人都应对自已的竞投行为负责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保证对提供的拍卖品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具有完全的决定权:

a.某拍卖品是否适合于在本网站拍卖;

b.在拍卖品描述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c.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在拍卖未结束之前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品:

a.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b.对委托方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所述委托方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c.委托方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d.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四条 个人委托安徽东方拍卖拍卖其物品时,必须持有个人有效证件,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五条 除非拍品由本公司自己征集、登录,否则本公司对所有拍品的描述信息、数据、文本、软件、音乐、声音、图片、图形、录像、消息或其它材料,不管是公开表述,还是私下传送的,都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个人或机构直接通过本公司在本网站进行拍卖,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登录费用。
第十七条 个人或机构直接通过本公司在本网站进行拍卖,除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该个人或机构授权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
第十八条 直接通过本公司在本网站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可在拍卖之前撤回拍品,但该拍品已经开始上网竞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品保留价的5%的款项作为对本公司的补偿。因委托人撤回拍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如拍卖品未能售出,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拍卖品,费用(包装及运输、搬运等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再次拍卖,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四章 拍卖品描述

第十九条 在本网站登录的拍卖品描述是指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料、真实性、出处、保存和估售价等提供的意见性说明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条 因摄影、显示等造成描述作品的色调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将在拍品描述处注明。

第五章 拍卖程序及收取拍卖品

第二十二条 从委托到拍卖需以下过程:

a.委托人应把藏品的照片和其它有关资料发送至本公司,注明委托人的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b.委托人与本公司约定咨询时间,将藏品携带至本公司;

c.经本公司的专家鉴定是否适合在本公司上拍;

d.本公司将委托人的藏品收藏;

e.协商签署合同,正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f.将委托人的藏品编入网上拍卖图录;

g.委托人的藏品在拍卖会预展上向竞买人展示;

h.拍 卖。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竞投成功后,将得到本网站通过电子信箱发出的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形式不限于电子邮件,还包括信函等其他有效的通知方式),此时买受人应按照该确认书提示的成交价加上买受人佣金来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在拍品成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仓库自行付款取货,或提出物流配送的需求,同时应支付成交价款、佣金和配送等应付费用。

本公司收到买受人提交的应付总款项后,随即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本公司的合同运输机构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将拍品送至指定地点。买受人签收后即获得对该拍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或使用权。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或收取服务费用,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页、釉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从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如果买受人未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本公司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后第十一日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保管费,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除外。

从拍卖成交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如果买受人未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分该拍卖品,将此件拍品重新拍卖或退还委托人。

拍品成交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提货者,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品的搬运、存储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品仍由本公司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欢迎买受人自行付款取货 。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审验拍品条款:

本公司不承担下述退货责任:

a.拍品实物与拍品描述一致或无明显缺陷;

b.拍品描述符合当时的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品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c.因摄影或屏幕显示原因而造成与拍品原物有差异;

d.由于买受人本人的原因,本网站已经对某拍品的限制进行了提示,但该买受人仍参与竞投并获成功反悔时;

e.提货后35日之内(提货日期以拍品出库日期为准),买受人本人对拍品的真实性发生怀疑但无法出具画家本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或者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品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在提货后三个月之内(提货日期以拍品出库日期为准),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本公司负责退货并退还买受人已付的成交价和佣金,但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鉴定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不在退还的费用范围之内,需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可退货的范围有:

a.在提货之日发现拍品实物与拍品描述明显不一致;

b.买受人出具相关书面鉴定意见以证明该拍品为赝品:如果是书画作品,需要出示画家本人的书面鉴定意见说明该拍品为赝品;如果是作者已经过世的,需要出示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品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其他类拍品需要出示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品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未从第三方担保人处得到买受人付款通知、或买受人没能提供任何付款凭证、或买受人没能提供有根据的书面说明,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视为此项拍卖未成交,本公司将有权扣除该买受人的保证金,用以补偿本公司及委托人的损失;

b.撤销该买受人在本网站的所有其它拍品的竞投纪录,并取消其竞买人资格;

c.保留对该买受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d.将在网站的黑名单中公布其姓名(仅限于姓名,其它为私人信息我公司予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描述中说明并不承担任何出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根据有关国家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六章: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系统确认以最高竞价成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成交价"指网上公开拍卖时间内,以最高竞价成交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七章: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章:特别提示

第三十一条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系统确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瑕疵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本规则自2006年9月10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技术支持:边缘网络传媒 电话:0551-4695573
版权所有 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传真:0551-4695807
皖ICP备06012706 邮编:230001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50号大东门中房名都C座二十二层